补助人群
(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统称优抚对象)。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补助标准
(一)优抚对象
1.在乡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或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可按照以下标准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二)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1.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申请材料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和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同时符合优抚、低保或分散供养待遇认定条件的,按补助标准高的执行。具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不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