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对象:
1、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2、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3、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缴纳时间:
1、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
注: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缴纳地点:
1、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注: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