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4、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5、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6、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7、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8、制造超标噪音;
9、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10、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11、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12、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13、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发生上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