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为19个,具体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黄村人民法庭、红星人民法庭、安定人民法庭、庞各庄人民法庭、榆垡人民法庭、采育人民法庭、开发区人民法庭、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行政编制268人,实有人数251人;事业编制22人,实有人数21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23004.20万元,比上年减少1813.24万元,下降7.31%。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1831.58万元,比上年减少749.73万元,下降3.3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047.57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6.4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784.0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3.59%。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0825.64万元,比上年减少1466.40万元,下降6.58%,其中:基本支出14685.3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0.52%;项目支出6140.3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9.48%;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1523.28万元,比上年减少1564.96万元,下降6.78%。主要原因: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数量减少,财政拨款收、支减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852.3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18161.1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1.48%;教育支出3.2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7.6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5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90.2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9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20年度决算18161.1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697.11万元,增长3.99%。其中:
"法院"2020年度决算18161.1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697.11万元,增长3.99%。主要原因:2020年年中,根据市发改委批复和单位建设需求,增加了红星人民法庭建设项目款。
2、"教育支出"2020年度决算3.2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6.76万元,下降83.8%。其中:
"进修及培训"2020年度决算3.2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6.76万元,下降83.8%。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培训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0年度决算897.6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40.33万元,下降4.30%。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2020年度决算897.6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40.33万元,下降4.30%。主要原因:2020年辞职人员大于新招录人员,造成支出减少。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20年度决算790.25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47.15万元,下降5.63%。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020年度决算790.25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47.15万元,下降5.63%。主要原因:2020年辞职人员大于新招录人员,造成支出减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14685.32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71.51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25万元减少53.4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0年无此项支出,年初也未安排此项经费。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决算数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2万元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支出,2020年无公务接待事宜。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71.5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23万元减少51.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决算数0万元,年初也未安排此项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71.5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23万元减少51.49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单位严格控制公车使用。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17.2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33.11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0.28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0.91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保有量4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6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2293.05万元,比上年增加211.85万元,增加原因:因诉调对接中心投入使用,物业费、电费等公用经费有所增加,此外增加了防疫物资的购买。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96.2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42.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54.1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83.7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1.4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50.0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9.49%。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本部门车辆43台,927.86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6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889.45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了绩效评价,评价项目15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79%,涉及金额4428.51万元。其中,部门评价项目1个,涉及金额350万元,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1个。单位自评项目14个,涉及金额4078.51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10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4个。
二、多元调解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为推进北京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矛盾纠纷解决质效,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推动"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制度化、定型化,落实"四个统一"工作机制,细化"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流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北京法院民事案件"多元调解+速裁"机制工作规范》。
大兴区法院遵循《北京法院民事案件"多元调解+速裁"机制工作规范》的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完善"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同时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申博体育_bob电竞app-在线*官网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司发【2016】6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博体育_bob电竞app-在线*官网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衔接流程规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细则》,整合行业调解力量,大胆引进优质调解资源并按规定发放补贴。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分为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总结三个阶段。
1、评价准备阶段
(1)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2021年5月成立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成员3人,设组长1名,组员2名,明确了评价工作组各成员的职责及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序开展。
(2)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要求。评价工作组根据取得的首批资料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了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思路,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事项,制定项目评价工作方案。
2、评价实施阶段
(1)收集整理资料。评价工作组于2021年5月20日前收取了项目的首批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将补充资料意见反馈给区法院。
(2)遴选专家,组建专家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遴选2名业务专家、2名管理专家及1名财务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
(3)召开专家评价会。2021年5月27日,评价工作组组织召开了专家评价会,评价会上,专家组认真听取本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对一些问题或疑似问题进行质询,结合区法院的解答及实际情况,专家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评价意见,并根据指标体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形成《专家意见汇总书》和《专家评价书》。
3、评价总结阶段
(1)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汇总专家意见,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2)沟通初步评价意见。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就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与本部门进行沟通。
(3)完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在区法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内容进行完善,完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4)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将定稿并装订成册的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资料报送给本部门。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经评议,专家评价得分为85.80分,分别是:项目决策得分12.94分,项目管理得分25.44分,项目绩效得分47.42分,评价绩效级别评定为"良"。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打分表)
详见附件。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为保障财政资金支出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区法院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资金,根据市财政疫情防控应对和压减经费支出要求统筹安排。并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项目成本。但是预算编制的资金规模确定、测算的依据不够明确,导致执行中有调整。
2、项目效率性分析
区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共计结案20470件,同比上升3.9%,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76.19%,在全市基层法院中排名第八位。调解速裁团队平均结案930件,21%的法官审结76%的民商事案件。
评价认为,多数案件前端快审、少数案件后端精审的审判格局更加稳固,"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机制的优势更加突出。
3、项目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多元调解+速裁"工作质效,通过完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诉前委派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区法院把场地建设作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突破口,提升调解工作实效,同时整合行业调解力量,大胆引进优质调解资源,提高纠纷化解质量,诉前调解结案数占民事总结案数的60%以上。
评价认为,该项目能够按照绩效目标的要求完成,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2)项目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通过项目实施,着力推动"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制度化、定型化,巩固深化民商事、知产案件在诉讼前端快调速审、后端精审细判的前后端审判格局,破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渠道。更好地履行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区法院司法服务水平。
评价认为,项目社会效益比较明显,但成果的展现尚不够充分,相关效果资料支撑不足。如全市基层法院排名第八、在全市基层法院排名第二,对于全市多少个基层法院,这个评审结果的水平如何,与2019年相比成效如何等,尚未充分说明。项目虽然提供了感谢信、荣评第五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材料等绩效材料,但不足以全面支撑说明项目所有绩效目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绩效资料归集整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欠缺。
(3)项目实施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通过项目实施,大力发展"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必由之路,也是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评价认为,通过项目的开展,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具有可持续影响。但是未来发展模式深化研究还不够充分,在互联网+及新冠疫情常态化模式下,如何更加有效地实施多元调解和速裁,相关研究和思考呈现的不够充分,项目的可持续性思考不足。
(4)项目的服务对象满意度
通过项目实施,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低成本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渠道需求。但对于项目结果中群众是否满意、相关部门是否满意,调查和分析不足,影响项目整体满意度评价。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申博体育_bob电竞app-在线*官网开展2021年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我单位于2021年5月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经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在市财政的帮助和本单位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下,我单位各部门已逐步树立、夯实绩效管理理念,提升绩效管理意识。在绩效评价工作方面,我单位逐步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持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但同时,我单位绩效评价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1、决策方面的问题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不规范,个别指标设置明确性、合理性、细化完整性不足。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个别指标填报不够明确细化,如:项目只有质量、时间、效益三项指标,未见数量、成本、进度指标;项目质量指标"派驻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成效显著提升",指标设置比较笼统不便于衡量;服务满意度指标未设置,未精准分层受益对象。效益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可衡量性不足,未区分社会效益指标和可持续性影响指标;产出时间指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细化具体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不便于项目管理与监督。
2、管理方面的问题
(1)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预算编制不够精确合理,测算依据不够充分,对于法院调解员、速裁人员数量配置的论证、决策信息不够充分,相关人员的配置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基本原则,阐述的不够充分,预算编制的资金规模确定、测算的依据不够明确。
(2)实施主体未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未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过程与管理信息体现不充分,对于速裁、调解工作的质量保证措施、质量审核机制不够明确,对于调解员、速裁人员的培训、上岗要求和管理机制不够明确。
(3)资金使用不够规范,资金监督机制不完善
该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对于调解员补助的发放,未见补助明细的审核,存在个别支出事项结算不及时,个别凭证资金审核过程不够严谨规范的问题。
3、绩效方面的问题
(1)绩效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绩效成果资料汇总不足。
在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对绩效管理有一定的意识,但截至绩效评价日,绩效成果归集总结不完善,现有成果资料不能充分的体现该项目的绩效;缺少该项目的满意度调查,进而导致项目的绩效成果体现不充分,项目绩效不明显。
(2)未来发展模式深化研究还不够充分。
在互联网+及新冠疫情常态化模式下,如何更加有效地实施多元调解和速裁,相关研究和思考呈现的不够充分,项目的可持续性思考不足。
(六)有关建议。
1、决策方面的建议
进一步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提高绩效目标表的可考量性。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合理、明确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进度指标、满意度指标,以便于项目管理与绩效考核。
2、管理方面的建议
(1)加强预算的精细化程度,提升预算科学性,在每年9月份及时申报预算调整,尽可能夯实年度预算需求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编制调整预算,加强成本控制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2)树立项目管理的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在项目立项、论证、实施和验收方面,依照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健全速裁、调解工作的质量控制机制;完善调解员、速裁人员的培训、上岗和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措施。
3、绩效方面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意识,及时归集项目绩效资料,提高绩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项目实际制定项目绩效指标,重视工作成果的反馈,重视满意度调查和分析,从多种角度反映项目的绩效,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提高项目使用效果和效益。
(2)深化项目的可持续性研究。作为延续性项目,应针对项目的"多元化"工作要求,深化项目内容,有效地落实、执行高院的政策,在管理方式、调解模式、应对疫情常态化、实现多元化调解上,进行有效的研究和推进,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
(3)多元调解经费不应仅用于为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开展诉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目前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因此,在人民调解之外,建议区法院推动律师调解、行业组织调解入驻法院,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律师调解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调解体系。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