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包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级一家行政单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院共有1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审判业务部门14个,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南口人民法庭、沙河人民法庭、小汤山人民法庭、回龙观人民法庭、天通苑人民法庭、北七家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非审判业务机构4个,包括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291人,实际284人;事业编制21人,实际18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22902.17万元,比上年21672.85万元增加1229.32万元,增加5.67%。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2313.74万元,比上年20958.57万元增加1355.17万元,增加6.4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602.34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2.3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711.4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7.67%。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9830.76万元,比上年19933.64万元减少102.88万元,下降0.52%,其中:基本支出15889.0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80.12%;项目支出3941.6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9.88%;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0602.95万元,比上年20164.08万元增加438.87万元,增加2.18%。主要原因:小汤山法庭及南口法庭原址重建,开办经费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16.2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服务支出16786.4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66%;教育支出0.8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9.7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91%;卫生健康支出819.1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4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服务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16786.4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6457.79万元增加328.62万元,增加1.99%。其中:
"法院"(款)2020年度决算16786.4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6457.79万元增加328.62万元,增加1.99%。主要原因:小汤山法庭原址重建后面积增加,相应的公用费用增加。
2、"教育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0.8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8.14万元减少7.26万元,下降89.19%。其中:
"进修及培训"(款)2020年度决算0.8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8.14万元减少7.26万元,下降89.19%。主要原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压减一般性支出,以及为抗击疫情减少线下培训。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909.7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038.19万元减少128.42万元,下降12.37%。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0年度决算878.69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003.19万元减少124.5万元,下降12.41%。主要原因:根据实际人员需求,安排支出。
"抚恤"(款)2020年度决算31.0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35万元减少3.92万元。主要原因:根据法院干警实际去世、病故情况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819.1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908.98万元减少90.3万元,下降24.88%。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20年度决算819.1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908.98万元减少90.3万元,下降24.88%。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根据社保局2020年部分月份征收减半政策,减少医疗保险费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14585.00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48.05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69.39万元减少21.34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0年决算数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决算数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3万元减少3万元。主要原因: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148.05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66.39万元减少18.3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决算数25.31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数25.31万元一致。主要原因:我院2020年度更新公务用车1辆,车均购置费25.3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122.73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41.08万元减少18.35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及频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34.5万元,公务用车维修71.96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5.14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12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保有量45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67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2126.98万元,比上年2220.05万元减少93.07万元,减少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63.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74.1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89.2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714.5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7.2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989.0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6.09%。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车辆46台,959.9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4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2020年本部门资产信息表中车辆年末数46辆,公务用车保有量45辆,差异1辆,主要原因是1辆车的报废手续正在进行中,资产信息表中未核销。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733.22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11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61%,涉及金额3317.645754万元。按简易评价10个,评价结果10个优,0个良。按普通程序评价1个,为审判工作经费项目,评价结果为优。
二、审判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经费项目主要包括诉讼、文书档案运维服务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服务两部分。主要是对当年审判工作归档后约3.5万件诉讼档案及当年文书档案的接收、核查、系统填报、数字化扫描、信息挂接、档案上架及日常调阅及对外接待等工作的部署和管理。我院2020年审判工作经费项目财政预算批复234.145万元。该项目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资金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率100%。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财政局绩效评价要求,我院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在2021年4月24日至5月20日期间对2020年度审判工作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对此项目支出绩效评级以及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提出项目改进建议,为推进后续同类项目实施提供有效参考和借鉴。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项目综合评价得分90.2分,项目综合评定结论为"优"。通过对项目决策分析、项目管理分析、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综合评价分析,该项目总体目标明确;项目单位预算管理相对规范,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较为良好;项目实施后,基本保障了昌平法院审判工作稳定持续运行,为法院审判业务应用提供有力支撑,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高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有效推动法治工作建设。但仍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进一步对绩效指标细化量化;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等问题。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决策情况。此项目经过昌平法院院党组一致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最终确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昌平法院已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
2.项目过程情况。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安全措施。服务团队根据昌平法院项目部门指导,规范了操作流程标准化、人员规范标准化、数据安全标准化、保密制度标准化等,并制定了《员工行为规范》、《员工保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记录》、《操作流程管理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确保档案卷宗的工作安全。
3.项目产出情况。截止2020年12月底,完成案卷卷数35350卷,案卷册数51539册,案卷页数2553045页,完成挂接情况达到99%。归档后档案数字化超额1350卷,完成比例103%,基本实现全部业务的数字化。
4.项目效益情况。在2020年全年的诉讼、文书档案运维服务中,按照既定运维、服务指标及明细内容完成了诉讼、文书档案运维服务工作。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项目绩效目标表的填报不够规范,个别指标细化量化不足,合理性不足。如:产出成本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2.项目实施方案不够完善,对于制度构建与遵循、管控措施、考核验收、风险防控与应急等要素不足。实施方案的不完善,使其指导意义不足,有效性欠缺。
3.项目执行过程监督管理不够严谨,相关措施不到位,管理过程未留痕。
4.合同签订不够严谨,规范性不足且支付合同款项时无验收环节、成果交付等内容。
5.项目绩效成果资料不够充分,不利于项目实施效果的体现。
(六)有关建议
1.科学设定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与单位职能相关;细化量化项目的绩效指标、使绩效指标具有可衡量性,提升对项目执行的指导意义。
2.完善项目实施的管理方案,引入过程监督、制度构建与遵循、项目验收与考核、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等要素,使其具有更加有效的指导意义。
3.加强过程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对于监督管理的资料应留痕。
4.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签订跨年合同时应充分考量实际工作量,且应按照约定待项目验收完毕后支付尾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档案整理,以便于充分体现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