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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1-09-02 10:00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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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20个,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六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执行局,分别负责立案审查,审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设有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监察室、法警支队,分别负责队伍建设、行政办公、调查研究、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纪检监察、警务保障等事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六个区县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506人,实有人数465人;事业编制0人,实有人数0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56,274.70万元,比上年增加11,708.80万元,增长26.27%。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51,283.16万元,比上年增加7,397.82万元,增长16.8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1,080.6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6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其他收入202.4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40%。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51,476.07万元,比上年增加13,870.89万元,增长36.89%,其中:基本支出23,217.1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45.10%;项目支出28,258.89万元,占支出合计的54.9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56,069.22万元,比上年增加11,534.52万元,增长25.90%。主要原因:审判业务用房场地调整面积增加,相关经费较以前年度有所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475.5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48,858.5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4.92%;"教育支出"14.7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2.2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67%;"卫生健康支出"1,230.0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3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48,858.5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36,509.54万元增加12,349.03万元,增长33.82%。其中:

  "法院"(款)2020年度决算48,858.5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36,509.54万元增加12,349.03万元,增长33.82%。主要原因:根据我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业务用房场地进行了调整,相关经费有所增加。

  2、"教育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14.7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36.16万元减少21.42元,减少59.24%。其中:

  "进修及培训"(款)2020年度决算支出数14.7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36.16万元减少21.42万元,减少59.24%。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要求核减部分培训费,年度部分培训工作安排在线上进行,相应支出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1,372.2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709.40万元,减少337.19万元,减少19.73%。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0年度决算1,372.2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689.40万元,减少317.19万元,减少18.78%。主要原因:我院实际招录干警人数较预计招录人数减少,相应本年度上述经费支出减少。

  "抚恤"(款)2020年度决算0.0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20.00万元减少20.00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年度内无人员牺牲病故。

  4、"卫生健康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1,230.0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620.00万元减少389.93万元,减少24.07%。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20年度决算1,230.07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1,620.00万元减少389.93万元,减少24.07%。主要原因:本年度按照本市相关政策降低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同时,我院实际招录干警人数较预计招录人数减少,相应上述支出较预计减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0年度无此项收支。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3,217.18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72.08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38.58万元减少166.5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0年决算数0.00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数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决算数0.0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9.73万元减少9.73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市政府及"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压缩接待标准,减少接待费开支;本年度未发生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国内司法交流活动,用于大要案件审理期间相关人员来访的接待等。其中: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公务接待0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72.0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228.85万元减少156.7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决算数0.00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2020年购置(更新)0辆,车均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72.08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228.85万元减少156.77万元。主要原因:车改后,我院由专人进行车辆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要求,严格车辆派遣手续,减少公务用车次数,并压减相应维护经费,使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年初预算数有所减少。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11.0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29.30万元,公务用车保险24.69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7.09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保有量73辆,车均运行维护费0.9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3,309.42万元,比上年增加552.78万元,增加原因:我院本年度新租赁审判业务用房面积增加,导致公用经费较上年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28.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3.8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34.2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28.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228.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本部门车辆73台,1,531.17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880.23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11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68.75%,涉及金额22,919.44元。其中,部门评价项目1个,涉及金额12,049.82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1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单位自评项目10个,涉及金额10,869.62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9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1个、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

  二、审判业务用房租赁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审判业务用房租赁费项目租用朝阳区望京中央广场A-F座作为审判业务用房以开展审判执行业务,解决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严重不足的矛盾,保障审判服务有序开展,促进审判工作持续高效运转。项目地址位于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院,租赁建筑面积为50,020平方米。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组织管理部门为三中院办公室下设的机关事务管理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为三中院办公室下设的财务科。项目批复预算资金12,049.82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使用资金12,049.82万元,无结余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为100.00%。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3月初,三中院委托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围绕项目特点和绩效评价重点进行内部研讨,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赴三中院调研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查对、整理分析,完成专家遴选、组建绩效评价专家组。2021年5月初,评价工作组召开了专家评价会,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对该项目进行了综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向三中院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项目综合得分92.50分,项目综合绩效评定结论为"优"。专家评分汇总表如下:

专家评分汇总表

专家评分汇总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绩效目标评价分析

  (1)目标明确性分析

  该项目绩效目标通过租赁临时审判用房为法庭审判服务提供持续、稳定场所,缓解审判业务用房不足,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保障人民法院工作有序开展。绩效目标设定了项目预期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项目的绩效目标基本明确。

  (2)目标合理性分析

  该项目绩效目标与三中院职能密切相关,符合三中院年度工作计划;三中院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经市财政评审后确定,上报市财政核准批复。该项目目标适应了现实需求,具有明确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

  (3)目标细化程度分析

  三中院根据该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指标,细化分解了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对绩效目标管理具有良好的支撑作用,目标细化程度较好。

  2.项目绩效控制评价分析

  (1)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①项目预算管理情况分析

  2020年三中院审判业务用房租赁费项目共安排资金12,049.82万元,全部为财政资金,于2020年上半年拨付到位,到位率100.00%。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支出12,049.82万元,无资金结余,项目预算执行率为100.00%。该项目财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预算执行金额与预算批复金额一致,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分析

  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参照三中院制定的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为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提供了制度保障。三中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上述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履行相应财务开支审核审批流程,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现象,资金管理、使用比较规范。

  (2)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该项目由三中院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由三中院办公室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组织机构健全,组织分工明确。

  (3)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三中院严格按照三中院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管理该项目,项目预算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标准执行,财务科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标准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

  3.项目产出及效果评价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三中院在执行项目预算时能够将项目成本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项目实施的经济性较好。

  (2)项目效率性分析

  ①项目的实施进度

  该项目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按时完成所有项目产出。

  ②项目完成质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项目全部租用工作,实施成果和使用效果获得一致认可。

  (3)项目效益性分析

  ①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中院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完成对朝阳区望京中央广场A-F座作为临时审判用房的租用工作,办公面积为50020平方米,能够满足三中院审判业务需要。新审判大楼环境更好、条件更优、设施更全,现代化的诉讼服务大厅、各类法庭以及人性化的办公环境,有力提升了三中院司法为民的能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诉讼体验。通过本项目的实施,项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等均达到预期目标,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较好。

  ②项目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项目实施后,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办公人员提供了稳定、便捷的庭审和办公场所。

  ③项目可持续影响

  审判业务用房租赁费属于延续性项目。项目实施后,保障了审判业务有序开展,促进审判工作持续高效运转。

  ④服务对象满意度

  评价工作组对项目预期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显示,94.87%的受众群体认为项目效果显著,表示满意,项目实施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整体达到预期目标。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中院建立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机制,重视对预算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积极跟踪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执行是否到位,定期采集绩效执行信息,汇总分析各项绩效指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预算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报时,三中院能够结合工作重点,进行全面的调研,科学、合理地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项目过程控制科学合理,符合与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等要求,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完成,项目成本管理符合要求,财务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审批,支出后附报销单、发票或合同等原始凭证,做到支出有审批,报销有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总体的绩效目标设置了数量指标、质量指标、进度指标、成本指标、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复指标等,细化了项目具体工作任务,方便后期考核评价等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对审判业务用房租赁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日常跟踪以及绩效评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申报文本内容较简单,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效益指标不够细化明确,不利于后期考核及评价。

  2.三中院办案业务量上升,审判业务用房租赁成本高,不符合长远发展规划。

  (六)有关建议

  1.完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多方面明确项目评价指标。

  2.鉴于法院职能的特殊性,租赁房屋与原房屋属性不匹配,后期装修成本较高。对审判业务用房租赁和自建两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研究、对比和论证,建议考虑自持房产。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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