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卫生局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和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本局政府网站——北京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卫生局;邮编:100053;联系电话:010-83970601;电子邮箱:wsjxxgk@bjhb.gov.cn)。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本局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了依法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组织体系,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卫生局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试行)》,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要求;加强了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和有关规定;在北京卫生信息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市政府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依托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做好政府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将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移送市档案馆和首都图书馆,方便群众查询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及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主要公开渠道
为了方便公众查询和了解信息,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本局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把北京卫生信息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卫生信息网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了方便公众电话咨询,确定由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受理和解答群众的咨询,指导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了方便公众现场查询,及时向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移送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规范性文件。此外,为进一步扩大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
(二)公开情况
2008年本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04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82条,占总数的13.6%;法规文件类信息44条,占总数的7.3%;规划计划类信息10条,占总数的1.7%;行政职责类信息111条,占总数的18.4%;业务动态类信息357条,占总数的59.1%。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设立1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08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3件。申请方式中,当面申请11件,占总数的84.6%;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有1件,占总数的7.7%;以信函形式申请1件,占总数的7.7%。
(二)答复情况
已到答复期的13件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其中:
“同意公开”7件,占总数的53.9%;
“同意部分公开”2件,占总数的15.4%;
“信息不存在”2件,占总数的15.4%;
“非本机关掌握”1件,占总数的7.7%;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1件,占总数的7.7%。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该办法施行前本局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本局未收到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条例》实施以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以下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还要进一步拓展,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2009年将从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二是完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切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