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依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4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可在本委政府网站http://www.bjt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1305室,联系电话010-85157017)。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4年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积极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及时发布涉及民生领域、深化旅游业改革和群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政府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信息渠道,做好相关答复工作;积极维护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信息发布工作畅通有效;热情接待并及时答复公众或法人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咨询。
(一)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4年,市旅游委积极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及时主动地公开与群众旅游联系密切的信息;按时公布财政预算和决算等情况,充分显示资金运作方面的公开透明。
(二)保持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按照相关规定和步骤办理依申请公开。对未尽事宜,事后主动电话联系,减少群众奔波。
(三)多措并举,创新扩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我委在信息公开方面除在政务网站发布信息外,还依托全市300多个旅游咨询站(点),直接面向游客答疑解惑;通过旅游手机报、官方微博、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空间。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通过市旅游委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014年,我委主动、及时公开了所制作的公文类信息和政务活动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栏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注重提高质量,公开政策性、行业指导性强的信息;注重定期检查更新已过时信息,删除已失效信息,保持政府信息公开栏的时效性。
(一)主要公开渠道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网站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维护网站,确保政府信息准确有效。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北京市政府公报》编辑部。
2014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更方便有需求的公众查询。机构职能类1条,占总体比例的0.3%;法规文件类2条,占总体比例的0.6%;规划计划类2条,占总体比例的0.6%;行政职责类3条,占总体比例的1%;业务动态类313条,占总体比例的97.5%。
(二)接受咨询情况
本委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热线电话等方便公众咨询政府信息。2014年,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789人次。其中,现场咨询20人次,占总数的3%;电话咨询769人次,占总数的97%。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设立了1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2014年度我委共收到依公开申请5件次,均以电子邮件和纸质邮寄方式申请,主要涉及游客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行政许可事项和旅游景区日接待游客总量等信息和数据,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其中:“同意公开”2件,占答复总数的40%;“不存在信息”1件,占答复总数的20%;“非本机关掌握”2件,占答复总数的40%。
2014年度我委未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印、邮递等相关费用。
四、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4年,我委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上需继续提高,服务上还需进一步深化。2015年,我委将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深刻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密切关系,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密切关系,增加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进一步认真学习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培训,提高全委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改进方式,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建设。
(四)继续完善细化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保障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