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是优化本市国际语言环境,加强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举措。借助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契机,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组建了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顾问团,率先颁布《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2006年)、《组织机构、职务职称英文译法通则》(2008年)等地方标准,宣传推广系列国家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和译写指南等,为市民查询和使用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本市外语标识使用、管理现状与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设置外语标识的范围不明确。设置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于哪些场所应当设置外语标识认识不统一。二是外语标识设置不规范。例如,有的仅标示外语而没有中文标识,有的外语标识含义与中文标识的含义不一致等等。三是政府监管缺乏相应依据,监管效果与目标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二、立法思路
《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思路是:一是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和满足实际需要相结合。严格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确立的公共服务用语以规范汉字为主体的要求,结合国际交往和对外服务的需要,对需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围绕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基本需求,坚持全面规范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对外语标识规范设置、译写等提出一般性规范要求的同时,突出强调国际语言环境建设的基本要素和国际交往活动密集、国际影响较大的重点公共场所设置要求。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规定社会主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责任义务的同时,强调外事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南、指引,便捷查询手段、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等,寓管理于服务。
三、《规定》解读
(一)有关名词释义
【解读】第二条对公共场所做出了定义。本条涉及的公共场所,不因其所有权归属,只要用于公共用途,就属于公共场所范畴。
第四条合法性,是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行为应当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规范性,是指外语标识的设置方式、具体内容、译写等应当符合标准和基本规范,准确地表达相应信息。服务性,是指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应当满足对外交往和服务的实际需要。文明性,是指外语标识的用语应当文明,不得带有歧视性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国际惯例。
(二)应当设置外语标识场所目录和信息种类
【解读】第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公共场所目录和信息种类由市政府外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另行公布。基本原则包括:一是根据对外交往和服务实际需要,如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国际人才社区等。二是外籍人员基本保障便利化,如应急避难场所和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三是参照各领域、各行业现有管理规定,如旅游景区评级、星级饭店评定等规定。
在上述场所中,确定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信息种类的原则包括:一是具有对外服务功能;二是标示公共安全、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等警示、禁止类标识信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可通过现场导游解说等形式代替的知识普及类标识信息(如文物介绍、景点说明等)和专门用于提醒、服务中国公民、明显“中国特色”的标识信息不在应当设置外语标识信息种类范围内。
在上述目录外的场所和信息种类均为可以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范围,由场所生产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外语标识、设置何种外语标识。
(三)外语译写要求
【解读】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相关标准。第二款鼓励专业的语言翻译机构参与到外语标识的译写中,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译写不规范的外语标识。
第七条规定了外语标识的禁止性内容。外语标识的内容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6种情形。
(四)政府部门服务
【解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政府为规范外语标识工作应提供的必要服务:1.目前执行的外语标识译写国家标准是《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是2006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系列标准(其中医疗卫生领域标准已于2019年底更新完成,其他地方标准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修订计划于2021年底前完成)。2.对个别的国家标准和本市标准界定不一致或者其他疑难复杂的外语标识译写情况,由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专家顾问团负责确定相关标识的规范外语译文,提供专业性意见。3.志愿服务指的是外语志愿者参与错误外语标识排查工作。目前主要依托在京高校开展,个人可以通过参与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或通过政府官方网络信息平台提交错误外语标识信息,为规范外语标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4.目前市政府外办官方网站设有“标识查询”、“标识纠错”专栏,“北京外事”微信公众号具备一键纠错功能,可提供相应服务。
(五)法律责任
【解读】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单独使用外语,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外语标识,第十六条对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第十七条对外语标识的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等行为,分别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