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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解读《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6-22 15:30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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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是否需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四次修改意见,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拍摄计划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并与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2.哪些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拍摄?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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