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下统称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期限内,市政府根据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将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日前同步作出相关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介绍,冬奥会举办期间,处于我国北方地区冬春季节,正是空气重污染天气频发的时候,保障赛会期间空气质量的难度较大。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在国际范围内还远没有结束,各国参赛人员入境、参加赛事活动,在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方面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对赛会举办地的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更大挑战。三地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协同行动,运用立法的方式,为向世界奉献一届简约、安全、精彩的奥运盛会提供法治保障。
决定要求,根据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需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张清表示,冬奥会的筹备和举办,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广泛参与。为保证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授权决定对授权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要求市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做到依法行政,尽可能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此外,河北省的《决定》与京津两市相比,除了共同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道路交通四个方面授权外,还根据河北省环京津的特殊区位、产业特点和张家口赛区及周边地区的实际需要,增加了安全生产和城市市容管理两个方面授权。
“京津冀三地都承担着冬奥会筹备和举办的相关任务,在为冬奥会提供法治保障上,三地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说,三地在关键举措上应当保持一致,同时也需要根据举办城市、非举办城市在法治保障方面的不同需求,灵活、适宜地作出符合本省、市情况的保障措施。这样不仅有利于三地政府实现临时管理措施精准发力,实现冬奥保障执法的协调一致,也有利于发挥协调协作机制作用,加强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