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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读

日期:2021-10-11 08:5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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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民生举措,也是践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这件党和国家的大事顺利筹办的重要基础条件,是首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004年,本市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着眼于设施建设,推动本市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对于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正在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关注无障碍设施硬环境建设的同时,对于无障碍信息交流和社区服务等软环境建设也作出了规定,这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除残疾人群体外,老年人及伤病患者、孕妇、儿童等其他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立法要面对形势。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市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4298590人,占19.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912060人,占13.3%。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7.1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个百分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本市范围内也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推进和完善立法准备了条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对于回应民生关切,实现弱有所扶,总结固化实践经验,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筹备和举办,彰显包容、开放、文明的城市形象,展现大国首都风采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立项。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残联组建立法工作组,广泛听取各方面立法意见。5月、7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意见,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于9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考虑到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要体现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照顾,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其受益群体的范围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包容性。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扩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以便让有需求的群体能够更加广泛、平等、自主、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体现了“广泛受益”的原则。为了推进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走在全国前列,条例与《残疾人权利公约》接轨,引进先进理念,将“通用设计、合理便利”也确定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

  三、条例在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

  四、条例如何回应无障碍设施欠缺、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条例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环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实现全流程监管;将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确定为所有权人,并对日常维护管理、按照标准和限定的时间进行改造,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给出行需求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条例对公交车、地铁和地铁站、公交导乘系统等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相关要求,确保出行无障碍。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群众反映经常会发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没有无障碍停车位,有的虽然设置了无障碍停车位,但通道宽度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导致乘轮椅者无法从轮椅通道进入人行道或者到达无障碍出入口,以及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比例数量有限,为了优先保障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条例明确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

  此外,针对群众关心、审议意见关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五、条例在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为了让社会成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弥补身体机能和所处环境等因素所导致存在的差异,使人人都能平等、便利、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助力社会包容性发展,条例规定:支持新技术在导盲、声控、肢体控制等方面的应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类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支持无障碍地图产品开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推进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无障碍设计;明确政府通过视频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要同时采取实时字幕、手语等无障碍方式;要求举办有视力、听力残疾人参加的会议和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实时字幕、手语、解说等服务;明确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以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要求市广播电视台播出主要新闻节目应当配播手语。

  六、条例在加强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无障碍社会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服务意识,强化全方位无障碍服务保障,条例规定: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求,提供无障碍服务;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加大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的投入,支持残健融合型无障碍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明确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要求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盲文、大字选票;支持盲文、有声出版物出版和盲文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文化企业参与无障碍模式的作品制作,扩大无障碍模式的作品供应,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提供便利。

  针对“数字鸿沟”问题,条例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围绕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事项,规定要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在保留和改进传统服务方式的同时,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为了使有需求的群体更加便利地获得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必需品的信息,更加安全、自主地使用相关物品,条例规定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鼓励在食品、药品和日用品的外形或者外部包装上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识别和使用。

  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问题,在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作出了更加便于视力残疾人出行的规定,旨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引导社会公众给予残疾人群体更多的关心、关爱,为其正常出行、自主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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