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发〔2020〕6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
为推进本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燃气发展建设规划》(京管发〔2017〕39号)实施情况,从着眼新时代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实现长远、有效管控城市运行风险,遏制液化气事故,推进本市液化气市场集约化经营的总要求出发,特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淘汰全市"小、散、乱"的液化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继续贯彻"完善体系建设、推进资源整合,规范供应站点"的总要求,全市形成"1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10座左右充装站、200座左右供应站"的液化气供应模式,构建满足需要、安全保障度高、市场信誉优良、资信实力强的全市液化气供应体系,实现政府有效监管,确保用气群众利益最大化。
二、液化气市场发展预测
截至2019年底,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液化气用户近200万户、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约2万户。随着天然气管网条件的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液化气用户将陆续接通天然气,全市液化气用户将呈现平稳递减趋势。
由于老旧城区、深山区、半深山区等地区无法接通管道天然气,炊事、生活等用气仍需依靠液化气。因此,本市将在较长时期内维持一定的液化气用气规模,预计年用量约15万吨。
三、液化气供应体系规划
(一)统一气源采购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负责全市液化气气源的采购、储存、调配;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市级政府液化气应急储备任务。
(二)推进充装能力资源整合
城六区和通州区不再新建充装站。其他各区可通过新建或升级改造现有充装站,在区内最多保留1座充装站,鼓励相邻区共建、共用。保留的充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和规模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手续,土地规划用途一般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土地来源方式应为划拨、出让等;
2.单个充装站储罐总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
3.充装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规范配置供应站
全市按照"城乡家庭用户购气距离不超过5公里"的原则,设置供应站。其中:农村地区一般每个乡镇可建一座一级或二级供应站,每个村可建一个三级供应站或在村委会设置移动式储瓶柜。
为落实气源保障和气瓶管理责任,提倡、鼓励由充装站负责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创新用户服务方式
提倡、鼓励充装站和供应站按照方便用户、就近服务的原则,在用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与用户建立相对固定的"一对一"供气关系;提倡、鼓励在城市地区通过配送上门方式保障用户购气。
(五)落实应急保障责任
为保障突发事件情况下全市液化气安全稳定供应,继续保留市液化气公司原有的阎村、凤凰亭和云岗储备厂的储备设施设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承担市级政府储备功能。同时,对市液化气公司云岗储备厂实施扩建改造,完善和提升充装功能。进一步完善液化气市级政府储备的动用条件和启动流程,并加强演练,切实发挥应急储备功能。
四、提高液化气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修订《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液化气监管(管理)责任,完善液化气经营许可条件,细化供用气主体责任,明确查处液化气供用气违法行为的主体,提高处罚力度等内容。
(二)完善液化气标准规范
全面梳理国家和本市现有液化气标准规范,借鉴外省市经验,开展本市液化气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的运行管理、用户服务、监督检查等标准规范,提升管理水平。
(三)提升液化气供应站点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引导和督促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建立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气瓶充装、储存、配送、销售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安装能够与公安等政府部门联网的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
五、实施保障
(一)依据《专项规划》,完善许可制度
根据《专项规划》,由市市场监管局完善气瓶充装许可条件,由市城市管理委完善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条件;按我市有关程序尽早启动特许经营气源商的招标工作;按照完善后的许可条件,核发、换发许可证。
(二)引导充装站、供应站有序转型,实现平稳过渡
各区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和区相关部门,从首都功能定位出发,综合施策,积极引导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充装站实现转型经营或退出市场,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1.对符合本规划规模要求的充装站,由各区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保障供应"的原则,完善或确认现有充装站的规划、土地手续。对无法完善或确认现有规划、土地手续的充装站,由各区政府视情采取迁建、拆除、转型供应站等措施。
2.对不符合本规划规模要求的充装站,在现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不得再从事液化气充装、经营活动。但符合本规划和液化气供应站经营许可条件的,可转型为供应站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3.不再保留的充装站可通过协商方式将原有产权气瓶移交继续保留的充装站,并纳入继续保留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管理。对于未能移交的气瓶,不得再进行充装。
4.为防止出现无证充装、经营行为,各区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不再保留的充装站储罐,采取排空、置换、开人孔等去功能化措施,以消除公共危险源。
(三)推进工程实施,加大政策支持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实施本规划列入规划期内的年度重点任务,加快推进现有充装站、供应站的整合和升级改造,同时优化规划、土地、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办理,保证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充装站、供应站工程尽早启动。对确需新建充装站的,应由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体,统一负责充装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宣传,形成合力
本规划发布后,通过各类媒体向各级政府部门、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和广大用户宣传规划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液化气行业健康发展。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从保障首都城市运行安全、提升市民生活安全便利水平的角度,统一思想,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实施《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