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北京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相关部门、单位需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北京《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日前印发。《办法》提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哪些重大决策事项需要报告?《办法》列出了六项内容,即: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决定、命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本市重大民生工程;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其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此外,法律、法规对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报告程序方面,《办法》明确,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另外,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市政府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办法》还规定了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及有关的其他资料。
报告由谁来做?《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作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有意见、建议怎么办?《办法》就此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相关情况。
《办法》还要求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