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涉及下列重大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应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决定、命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四)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五)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对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重大决策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重大决策议题情况等,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
第八条 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九条 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市政府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决策的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作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市政府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